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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科教[2000]120号(2000年12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铁路行业的计量工作,确保铁路系统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计量是确保铁路运输和生产安全的必要保障五一节,要积极彩先进可靠的计量设备,积极推广新技术,建立严密的管理体系。铁路计量工作必须与铁路运输紧密结合,保证计量产品和计量工作的质量,服务于运输安全生产。
  第三条 铁路读音开对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简称"铁专量具",下同)实行重点管理。铁路修正、事业单位建立计量标准,进行计量检定、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修理和使用,计量人员管理,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必须遵守本办法。
以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为最终服务对象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铁路计量工作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统一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⒈贯彻国家有关计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铁路计量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⒉编制铁路计量发展规划;
  ⒊编制铁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年度计划建议、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年度计划;
  ⒋审批、发布铁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
  ⒌组织实施铁路计量检定规程,并对规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⒍组织对铁路专用最高标准的考核;
  ⒎组织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审查;
  ⒏协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计量认证铁道评审组和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的工作;
  ⒐指导铁路局的计量管理工作。
  铁道部有关业务部门协助科技教育司做好相关计量工作。
  第五条 铁路局须设有相应的计量机构或在职能部门中设专人统一归口管理本局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⒈贯彻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计量管理的法规、办法,制定本局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⒉管理本局范围内铁专量具、铁专计量标准,组织对本局内铁专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对计量检定员进行管理、培训和考核;
  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授权管理和自主管理通用计量器具、通用计量标准;
  ⒋参加制修订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铁专量具技术标准,编制本局计量校准方法等;
  ⒌结合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研究。
  铁路局计量管理与计量机构的分设或合设,由铁路局确定。
  第六条 铁路局所属分局、站段等,应设置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机构或在归口职能机构中设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七条 铁路其他单位,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计量管理部门或计量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负责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的管理、量值传递,并与其下属分站一起进行法制计量检定工作。
  第九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的技术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⒈提出铁路计量工作计划和规划建议;
  ⒉组织制修订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及铁专量具技术标准;
  ⒊负责铁道计量检定规程的宣贯工作,并对其实施进行监督;
  ⒋承担铁专量具产品技术审查;
  ⒌承担对各铁路局最高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的技术考核、计量检定员的培训和考核;
  ⒍研究建立铁专量具的量值传递(溯源)系统;
  ⒎开展铁路专用计量技术研究。
  铁路通信计量站负责铁路通信用电平、频率、衰减的计量管理及建立计量标准、量值传递工作。
  第十条 计量检定、校准技术机构及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取得相应资质和授权。

第三章 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轨道衡、铁路罐车容积、铁专量具(包括铁路通信计量器具,下同)的部门最高计量标准器,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建立。
  第十二条 铁路局的通用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由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建立;铁路局的铁路专用最高计量标准(包括铁路通信最高计量标准,下同)由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建立,部计量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具体考核工作。铁路局下属各单位的通用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由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授权铁路局考核建立,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由铁路局考核建立。
  第十三条 部属其他单位的通用最高计量标准,以及实行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考核建立,或根据政府计量部门的规定考核建立,铁路专用最高计量标准由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建立,部计量技术归口单位承担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章 计量器具和量值溯源
  第十四条 铁路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器具与检测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制定相应的管理目录,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铁道部制订,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发布
  第十五条 为保证铁专量具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对铁专量具实行新产品技术审查(包括定型鉴定试验和样机试验)制度,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纳入正常计量管理。
  第十六条 铁专量具产品应纳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目录,由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监督抽查,计量技术归口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铁道部对铁专量具实行分类管理,对直接影响运输安全的重要计量器具实行强制管理;其他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依法自主管理。
  第十八条 铁专量具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未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以及检定或校准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或校准分别按国家、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方法等进行。对于未制定相应计量检定规程或方法的铁专量具,使用单位可按报部备案的暂行校准方法或内部校准方法等执行。
  第十九条 铁路局计量机构申请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考核确定。属于跨省的铁路局,其计量机构申请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项目,以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为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部门参加考核,由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部门参加考核,由铁路局计量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发证确定。铁路局所属基层单位,对内部(包括铁路计量网点)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授权检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授权铁路局考核确定,或由铁路局与地方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共同考核确定。
  第二十条 部属其他单位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授权检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部门考核确定。

第五章 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
  第二十一条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实验室的计量认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铁道评审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分站),按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量监督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计量监督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负责本单位的计量监督工作。计量监察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计量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管理和计量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六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计量人员应由热爱本职工作,能积极钻研技术业务、工作踏实、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铁路各单位计量人员配备,应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方能从事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工作。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最高标准)的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进行考核发证,或由主管部门考核报地方人民政府计量部门审核发证。其他计量检定人员由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第二十六条 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分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检定站(分站)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发证。各铁路局计量技术机构铁专量具计量检定人员,由部计量技术归口单位考核,铁路局负责发证。部属其他单位最高铁路专用计量标准的检定人员,部计量技术归口单位考核,由主管单位发证。

第七章 计量技术规范
  第二十七条 铁专量具的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的制修订应根据铁路计量设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发展规划。需在全路范围内保证量值统一的,应制定国家或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
  第二十八条 对于非强制检定或管理的铁路专用计量器具,原则上不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有关单位可制定内部校准方法,报铁道部计量主管部门备案,仅限于内部使用。
  第二十九条 铁路计量检定规程的格式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三十条 铁路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件、封印、检定(校准)证书等由铁道部参照政府计量部门制定的式样确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计量工作所需费用(包括计量器具费用)按规定列入生产成本、设备大修、更新改造费用,有的可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时统筹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因计量工作管理不善、失误,给运输、生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予惩处。对计量工作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各铁路局及部属其他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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