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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科技[1990]70号(一九九〇年五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有关条例、法规、加强铁路内部计量监督,完善铁路内部计量执法体系,根据《铁道部计量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计量监督工作由各级计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计量监察员执行。
  计量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单位对国家和部门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对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及使用计量器具的情况;监督本单位统计报表中数据的计量认证;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第三条 铁道部聘任的计量监察员,由铁道部考核发证。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设置的计量监察员由铁路局、工程局、工厂、研究院(所)考核发证。
  第四条 计量监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⒈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⒉熟悉计量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⒊具备监督工作范围内的专业知识和铁路生产业务知识;
  ⒋掌握有关检定规程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技术;
  ⒌从事计量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政策水平。
  第五条 计量监察员应忠于职守,公平正直,正确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六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检查和进行现场处理时,必须出示证件,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现场笔录。
  第七条 计量监察员在检查中,对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计量监察员对违法事实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违法使用的计量器具可进行封存和扣押,并可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处罚。
  第八条 计量监察员可在监察范围内乘座各种列车(国际列车除外),拍发电报、出入有关场所,向有关部门查阅资料、借用工具及计量仪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九条 计量监察员在执行监督工作中,对抵制或制造障碍影响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和处罚,对情节严重触及法律的,计量监察员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计量监察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计量监察员不从事计量监察工作时,应收回计量监察员证件。
  第十一条 在计量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计量监察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计量监察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违法失职,视其情节轻重收缴监察员证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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