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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铁科技[1989]99号(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八日发布)
 
 
 
 

一、总则
  ⒈为加强对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到在统管基础上分层次,有重点地管好、用好计量器具,确保量值的准确一致和铁路运输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⒉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的特点制定的。
  ⒊本办法将计量器具按A、B、C三类管理,其原则是按计量器具在铁路运输、工程建设、工业生产、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和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及其使用环境条件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计量器具分类管理范围
  ⒋A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4.1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工作计量标准器及其配套器具。
  4.2经政府计量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4.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用于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计量器具。
  4.5用于对计量数据要求高的产品关键部位(部件)的工艺过程控制及质量检测用的计量器具。
  ⒌B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5.1用于工艺控制、质量检测的计量器具。
  5.2用于企业内部核算的能源、经营管理用的计量器具。
  5.3对准确度有一定要求、用于辅助生产和职工福利的计量器具。
  5.4铁路专用计量器具。
  ⒍C类计量器具的范围
  6.1生活户用三表
  6.2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工具类计量器具。
  6.3准确度无严格要求的指示用和简易的计量器具。
  6.4固定安装与设备配套不可拆卸的指示仪表、盘装仪表。
  6.5国家计量行政部门规定允许一次性检定使用或实行有效期管理的计量器具。
  6.6一般测量用、计量性能不易变化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及自制的专用计量器具。

三、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⒎A类管理办法
  7.1列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7.2其它A类计量器具应严格实行周期检定制度,其检定周期不得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⒏B类管理办法
  8.1对固定安装在连续运输装置上面不易拆卸的计量器具,可随设备检修期相应的安排检定周期,但应加强其维护保养及监督工作。
  8.2除8.1款的计量器具外,其它B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应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8.3通用计量器具作专用计量器具使用和限制使用范围以及按固定点使用的计量器具,可按实际使用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适当减少检定项目,但在检定证书上应注明限用量值范围和使用地点,并在计量器具明显处标以限用标志。
  ⒐C类管理办法
  9.1对一些准确度无严格要求、性能不易改变的低值易耗计量器具,以及指示类、工具类计量器具,必须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出厂检定证书,使用前可根据需要进行抽检。
  9.2固定安装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生活方面的户用计量器具,可以实行有效期管理或延长检定周期2~4倍。其中生活户用三表的检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2倍。
  9.3用于教学示范方面的计量器具,不准流入生产和管理领域使用。
  ⒑对暂无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制订校准办法,报主管部门和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附则
  ⒒各主管局、公司或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编制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目录,目录中应注明计量器具的类别、种类、计量器具名称、适用范围、检定周期和A、B、C类管理类别。
  ⒓各企、事业单位应建A、B、C分类计量器具的管理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各类计量器具可参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彩色标志管理。
  ⒔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各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
  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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